22 表意人於發出意思表示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其意思表示之效力如何?
(A)無效
(B)效力未定
(C)得撤銷
(D)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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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1), B(81), C(87), D(3467), E(0) #241637

詳解 (共 5 筆)

#314547

第 95 條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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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6247
第 94 條
對話: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

第 95 條
非對話: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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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1211

發出通知後 :e.g.函信

 

發出意思: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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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0391
可是民法第95條第二項規定" 發出通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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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8833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95 條第 2 項之規定:「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意思表示一經發出,即脫離表意人的控制而獨立存在。因此,在發出通知後、送達相對人前,即使表意人不幸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該意思表示並不會受到影響,只要最後達到相對人時,依然會依法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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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選項錯誤原因
  • (a) 無效:法律為了保護交易安全並保障信賴該意思表示的相對人,特別規定不因表意人後續的狀態改變而失效,因此並非無效。
  • (b) 效力未定:效力未定通常適用於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允許所為的單獨行為,或無權處分、無權代理等需要他人承認的情形,本題不屬於此類狀況。
  • (c) 得撤銷:法律規定「不因之失其效力」,代表其本質上完全合法有效。表意人或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並不能以此為由主張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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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7428940
未解鎖
22.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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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7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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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95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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