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關於行政處分廢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廢止係針對合法行政處分
(B)非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行政機關原則上得隨時廢止
(C)行政機關行使廢止權,應自知有廢止原因起 2 年內為之
(D)行政處分之受益人未履行負擔時,該行政處分得因廢止而溯及既往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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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5), B(5432), C(4520), D(1511), E(0) #1266522
統計: A(275), B(5432), C(4520), D(1511), E(0) #1266522
詳解 (共 10 筆)
#1320204
| 合法 | 廢止 | 原處分機關 | 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 |
| 違法 | 撤銷 | 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 | 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 |
整理一下,不知道是不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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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327289
非授益行政處分:
原則上: 隨時廢止
例外: 廢止後仍應為同一內容之處分或依法不得廢止(§122)
授益行政處分:
原則上: 不可廢止
例外: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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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394119
廢止沒有知或不知的問題,只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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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373933
違法撤銷處分是知悉撤銷原因開始算
合法廢止處分是廢止原因發生後就開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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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658854
關於行政處分廢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B)非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行政機關原則上得隨時廢止→正確
(C)行政機關行使廢止權,應自知有廢止原因起 2 年內為之→錯誤,廢止原因發生後
行政處分撤銷與廢止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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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 |
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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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對象不同 |
違法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成立時即有瑕疵) 行程法§117 |
合法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成立時沒有瑕疵) 行程法§122、§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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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宣告的機關不同 |
原處分機關、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行程法§117) 行政法院(行訴法§4) |
原處分機關 行程法§122、§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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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不同 |
原則:溯及既往 例外:得另定失效日期 (行程法§118) |
原則:向後失效 例外:方可溯及既往 (行程法§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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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間 |
行程法§121第1項: 第117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為之。 |
行程法§124: 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2年內為之。 |
注意:
行程法§121第2項
是針對行程法§120的請求權時效規定
行程法§121第2項(受益人信賴補償請求權的時效):
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5年者,亦同。
故,(C)之所以錯誤的考點有二:
1.行政處分撤銷與廢止的「除斥期間」的比較。
2.行程法§121第1項 與 行程法§121第2項的比較。
資料來源:陳治宇 行政法P.3-109 &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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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0552
知(撤銷>二個字)與發生(廢止>二個字)>>>豬(2 年)與花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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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0655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 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行政程序法第124條:
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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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3322
合法---廢止---原VA機關=§124+125
違法---撤銷---原VA機關;上級機關=§121+118
§123條第1項各款情形要注意,有時候不單考條文,會出例子要你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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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8384
(C)行政機關行使廢止權,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 2 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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