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人民之違法行為若同時觸犯刑罰與行政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一律僅能依刑事法律處罰
(B)一律僅能處以行政罰
(C)依刑事法律處罰,但其他種類行政罰亦得裁處之
(D)刑罰與行政罰應併罰之
統計: A(182), B(57), C(2944), D(694), E(0) #2782423
詳解 (共 9 筆)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行政罰法第 26 條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一罪不二罰類型
刑罰VS刑罰
同一個犯罪行為不能重複給予刑事處罰。舉例來說,A砍B兩刀致死,此時A只成立一個刑法第271條[1]第1項殺人既遂罪,因此法院就只能給予A一個殺人既遂罪的處罰,而不可因為A砍了兩刀而分別給予兩個處罰,否則就會有一罪二罰的問題。
刑罰VS行政罰
一個犯罪行為如果同時觸犯刑罰、行政罰,例如A酒後駕車而酒測值高於吐氣酒精濃度每公升0.25毫克,此時依據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2]規定,應優先適用刑法的規定,換言之只會依刑法第185條之3[3]危態駕駛罪給予處罰,而不會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4]給予罰鍰。而刑罰與行政罰不併行的理由在於,立法者認為刑罰與行政罰同屬對不法行為之制裁,而刑罰之懲罰作用較強,故依刑事法律處罰,即足資警惕時,實無一事二罰再處行政罰之必要[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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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
該條文完整內容為: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1️⃣ 本文:刑事優先原則
其立法理由在於,一行為同時觸犯刑罰與行政罰時,由於刑罰的懲罰作用較強,且由法院依法定程序審理,較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故應予優先適用。這也體現了「一行為不二罰」的基本精神,避免對人民同一行為重複處罰。
2️⃣ 但書:「其他種類行政罰」與「沒入」得併予裁處
立法者考量實務需求,特設但書規定:罰鍰以外的行政罰,因其兼具維護公共秩序之作用,為達成行政目的,行政機關仍得併予裁處。
所謂「其他種類行政罰」,依據行政罰法第2條,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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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如勒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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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名譽(如公布姓名、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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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性處分(如警告、輔導教育)
? 總結
總而言之,當人民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與行政罰時,依我國《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以刑事處罰為優先,但為維護公共利益,行政機關仍可針對「罰鍰以外」的其他種類行政罰(如吊銷證照、公布姓名等)進行裁處。
因此,選項 (C) 正確反映了此一法律原則與例外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