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47 條之 4 之規定,有關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之買受人於簽訂買賣契約後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不得讓與或轉售買賣契約與第三人
(B)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之讓與或轉售,不在此限
(C)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之買受人,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得讓與或轉售買賣契約與第三人
(D)買受人依第一項但書後段規定得讓與或轉售之戶(棟)數,全國每 2 年以一戶(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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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65), C(176), D(47), E(0) #3189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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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4 條
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之買受人,於簽訂買賣契約後,不得讓與或轉售買賣契約與第三人,並不得自行或委託刊登讓與或轉售廣告。但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之讓與或轉售;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讓與或轉售之情形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買受人依前項但書後段規定得讓與或轉售之戶(棟)數,全國每二年以一戶(棟)為限;其申請核准方式、應檢附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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