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有關刑事訴訟法中鑑定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鑑定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不得拘提
(B)法院囑託醫院為鑑定時,應命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到場以言詞報告或說明
(C)鑑定人之書面報告僅應敘明鑑定之結果,於必要時得使其以言詞說明鑑定之經過
(D)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其結文內應記載當據實陳述,決無匿、飾、增、減等語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48), B(57), C(150), D(202), E(0) #3017195

詳解 (共 5 筆)

#5879842
刑訴§199:鑑定人,不得拘提。 因光看...
(共 4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1
#6229397
A 199條 鑑定人,不得拘提。   B...
(共 26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6029116
第 189 條 具結應於結文內記載...
(共 7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6039483
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其結文內應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等語。
具結應於訊問前為之。但應否具結有疑義者,得命於訊問後為之。
具結應於結文內記載當據實陳述,決無匿、飾、增、減等語;其於訊問後具結者,結文內應記載係據實陳述,並無匿、飾、增、減等語。
10
0
#7614249

• (A) 正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99 條明文規定:「鑑定人,不得拘提。」因此鑑定人若不到場,法院僅得依準用規定處以罰鍰,但不能人身強制拘提。
• (B) 錯誤:根據第 208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囑託醫院等機關鑑定時,「其須以言詞報告或說明時,得命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為之。」法律規定是「得(可以)」,而非「應(必須)」。
• (C) 錯誤:根據第 206 條第 1 項規定:「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應命鑑定人以言詞或書面報告。」因此書面報告必須完整包含鑑定「經過」與「結果」,不可僅敘明結果。
• (D) 錯誤:根據第 202 條規定,鑑定人之結文內應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等語;而選項中所述的「當據實陳述,決無匿、飾、增、減」是屬於證人的結文記載內容(第 189 條第 1 項)。

1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324940
未解鎖
A 199條 鑑定人,不得拘提。   B...
(共 26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