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甲男、乙女於民國 88 年 6 月間結婚,婚後生一子 A,乙於與甲的婚姻關係存續中,自 98 年 6 月間起與丙男同居,99 年 9
月 28 日,乙、丙生一女 B。甲、乙未離婚,婚姻關係仍存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B 推定為甲之婚生子女
(B)甲如能證明 B 非為其婚生子女,應自 B 出生之時起 1 年內,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C)B 與丙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D)丙如能證明其為 B 之生父,自知悉 B 出生之時起 2 年內,得向甲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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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95), B(140), C(61), D(72), E(0) #1269438
統計: A(1495), B(140), C(61), D(72), E(0) #1269438
詳解 (共 4 筆)
#1367431
(A)
| 第 1063 條 |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 |
民法第1063條
.....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C)
丙與乙非婚姻關係,如何視為
丙與乙非婚姻關係,如何視為
(D)
由民法第1063條可知,夫妻之一方為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的當事人。 丙非夫妻之一方
由民法第1063條可知,夫妻之一方為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的當事人。 丙非夫妻之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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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2982
| 第 1063 條 |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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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7694
誰能告訴我.B關甲鳥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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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9715
- ⭕ (a) 正確原因:
根據民法第 1062 條與第 1063 條第 1 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乙女與甲男自 88 年結婚且未離婚,b 女於 99 年 9 月出生,其受胎與出生均在甲、乙婚姻關係存續中,因此 b 依法推定為甲的婚生子女。 - ❌ (b) 錯誤原因:
根據民法第 1063 條第 3 項,婚生否認之訴的提起時效,應自知悉子女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 2 年內為之,而非自「出生之時起 1 年內」。 - ❌ (c) 錯誤原因:
b 女在法律上已被推定為甲之婚生子女。在該婚生推定未經法院判決撤銷(透過婚生否認之訴)以前,丙男在法律上與 b 女沒有合法的父女關係。丙男必須等婚生推定被推翻後,透過認領或撫育,b 女才能視為丙的婚生子女。 - ❌ (d) 錯誤原因:
根據現行民法第 1063 條第 2 項,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的主體為夫妻之一方(甲或乙)或子女(b)。生父(丙)並沒有權利直接對他人的婚姻關係提起婚生否認之訴(大法官釋字第 587 號亦僅限縮放寬子女的訴權,並未給予生父直接提起婚生否認之訴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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