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行政機關委託民間廢棄物處理業者經營公部門所屬之處理場,公部門為任務履行的責任主體,這 是何類型的私營化?
(A)實質的私營化
(B)行政財產的私營化
(C)功能性的私營化
(D)行政附屬機關的私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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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7), C(77), D(10), E(0) #3928606
統計: A(2), B(7), C(77), D(10), E(0) #3928606
詳解 (共 3 筆)
#7416178
(A) 實質的私營化 (Material Privatization)
定義:政府將原本承擔的公共任務與最終責任完全移轉給民間私人,政府徹底退出該業務領域。
特點:不僅業務執行交給民間,連任務的決定與法定責任也由民間承擔。
舉例:政府原先經營公營電信或電力公司,後來進行徹底的股權讓售,並完全開放市場由民營企業經營,政府不再干預日常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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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行政財產的私營化 (Property Privatization)
定義:又稱資產私營化,是指政府將國有或地方自治團體的財產、不動產或經濟企業體的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出讓、委託或處分給私人。
特點:核心在於「財產權或物權的移轉或變更」。
舉例:政府出售公有土地、讓售公營事業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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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功能性的私營化 (Functional Privatization)
定義:又稱任務或業務私營化,是指政府保留公共任務的法定主體地位與最終責任,但將業務的執行與經營活動委託給民間辦理。
特點:公共給付的「最終責任」依然在政府(公部門仍為履行主體),民間業者只是協助執行的行政助手。
舉例:如題目所述的「行政機關委託民間業者經營公部門廢棄物處理場」,或是常見的政府將業務「委外辦理」、「BOT 案」、「OT 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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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行政附屬機關的私營化 (錯誤概念誘答選項)
定義:這是一般行政法與公共行政學說中不存在的分類,屬於考題中的「誘答(干擾)選項」。
補充學說分類:通常與上述概念並列的另一個正確分類是 「組織的私營化」 (Formal Privatization),意思是政府為了遂行任務,不親自設置行政機關,而是採取私法形式(例如成立政府持股的私法人公司)來經營,但其所有權實質上仍受政府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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