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公平交易法所稱聯合行為,指具下列何種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 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
(A)合作
(B)競爭
(C)從屬
(D)投資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37), B(717), C(10), D(12), E(0) #3710116

詳解 (共 1 筆)

#7579867

 

看到題目考公平交易法的「聯合行為」(俗稱聯合壟斷、卡特爾),直接聯想「同行相忌,聯手搞壟斷」。
  • 只有原本在市場上處於「競爭」關係的同行(例如:兩大超商同時宣布咖啡漲價、兩大外送平台共同決定免運門檻),為了避免削價競爭而攜手合作,才會破壞市場功能。因此,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之間必須具有「競爭」關係才構成聯合行為。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