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民事訴訟法第 253 條規定:「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此乃何項 法律基本原則的展現?
(A)一事不再理
(B)一事不二罰
(C)不溯及既往原則
(D)法律適用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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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49), B(401), C(88), D(80), E(0) #2106533

詳解 (共 4 筆)

#5495627

一事不再理(受理,處理)

一事不二罰(懲罰,處罰)

不溯及既往(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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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0527
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禁止二重起訴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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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0454
一事不再理原則:即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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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2285
  • 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了避免法院重複審理造成司法資源浪費、防止裁判發生矛盾,以及免除被告應訴之煩,法律規定同一事件在訴訟繫屬中,當事人不可以重複起訴。中華民國法規規定《民事訴訟法》第 253 條 的「重複起訴之禁止」,就是這項原則的具體展現。 
為什麼其他選項不對?
  • (b) 一事不二罰:此為行政法與刑法的基本原則,指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行政處罰或刑罰。
  • (c) 不溯及既往原則:指法律原則上只能規範公布施行後發生的事情,不能處罰或規範法律公布前就已經發生的行為。
  • (d) 法律適用明確性原則:指法律規定的內容、法效力必須清楚、明確,讓人民可以預見並作為行為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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