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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科目-民法、票據法、銀行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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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109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_新進人員甄選_6職等-法務(法令遵循、洗錢防制、催收)儲備人員_綜合科目:含民法、票據法、銀行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92618
> 試題詳解
22.甲偽刻乙之印章於發票人處蓋章後,將支票交付予丙,丙再背書轉讓予丁。丁為執票人經付款提示 遭退票後可向何人主張追索?
(A)甲
(B)乙
(C)丙
(D)無法主張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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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2), C(64), D(1), E(0) #2510586
詳解 (共 1 筆)
Lisa
B1 · 2020/12/26
#4461450
丙背書轉讓予丁,丙為背書人,丁付款提示遭...
(共 3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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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試題
23.甲簽發記載乙為付款人之匯票,交付予丙作為借款擔保。丙向乙請求承兌時,乙雖應允但卻在匯票 正面記載「丙應清償對乙之債務始生承兌效力」並簽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可對甲行使期前追索權 (B)乙之承兌應為無效,乙完全無需負責 (C)乙之承兌應有效,但所附條件應視為不存在 (D)乙之承兌應有效,且丙有義務照約定先對乙清償債務
#2510587
24.甲簽發本票給乙後,乙再背書予丙,丙再背書給丁,丁再背書給乙。若乙於本票到期不獲付款時, 得向何人主張追索? (A)僅甲 (B)僅甲、丙 (C)僅甲、丁 (D)甲、丙、丁
#2510588
25.甲為記名支票之受款人,因欠乙債務乃將該支票直接交付給乙,乙嗣後再因購買筆記型電腦將該票 再背書轉讓予丙。請問丙於到期不獲付款時能否向甲主張追索權? (A)可以,因甲為丙之前手 (B)可以,因甲為支票之背書人 (C)不可以,因票據背書不連續 (D)不可以,因甲、丙無買賣關係
#2510589
沒有 【段考】國一英文下學期 權限,請先開通.
#2510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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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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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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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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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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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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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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