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何者對行車紀錄器的敘述不正確?
(A)汽車未依規定裝設 者,吊扣其車牌
(B)汽車裝設之行車紀錄器無法正常運作,未於 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除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外,應責令其 參加臨時檢驗
(C)未依規定保存行車紀錄卡或未依規定使用者, 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 9,000 元以上 12,000 元以下罰鍰
(D)不當使 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除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外, 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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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7), B(9), C(35), D(29), E(0) #3834436

詳解 (共 1 筆)

#7402509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18-1 條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或防止捲入裝置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依前項規定裝設之行車紀錄器、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或防止捲入裝置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未依規定保存第一項行車紀錄器之紀錄資料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前三項除未依規定保存第一項行車紀錄器之紀錄資料之行為外,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第一項應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防止捲入裝置之規格及車輛種類,由交通部定之。
第一項汽車裝設防止捲入裝置之實施、宣導、輔導及獎勵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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