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9. 依就業保險法規定,發給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核定後,至遲應在幾日內給付之?
(A)5 日
(B)10 日
(C)15 日
(D)2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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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18), C(46), D(2), E(0) #3778959

詳解 (共 2 筆)

#7654663

 

《就業保險法》第 22-1 條與相關罰則核心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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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定時限:核定後 15 日內給付。

  • 核心條文:《就業保險法》第 22-1 條:「依本法發給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核定後,應在十五日內給付之。如逾期給付可歸責於保險人者,其逾期部分應加給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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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源邏輯(為何而立?)
本條文的法理基礎深植於憲法與行政法中,展現於以下三個層面:
  • 社會安全權具體化:
    依憲法第 155 條實施社會保險制度,就保給付屬公法上給付義務。當勞保局做出「核定」的行政處分時,勞工對國家的公法上債權即告確定,本條文即為規範此債權的「清償期」。

  • 行政程序迅速原則:
    呼應《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精神,行政機關對人民申請案件負有迅速處理義務。本條文直接以明文法律限制行政機關的「執行期間」,將行政效率法制化。

  • 公法上遲延責任與誠信原則:
    引入民法債編的「遲延責任」觀念。一旦國家因自身疏失未按時給付,便構成公法上的不當得利或不履行義務,必須承擔支付遲延利息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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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立法目的(求何效果?)
本條文的核心立法目的主要有二:
  • 實現社會救助的即時性(救急性質):
    就保給付對象(如失業者、育嬰留停父母)正處於收入中斷、經濟面臨危機的轉折點。此給付具高度「生活扶助性質」,強制規定 15 日極短期限能確保發揮「及時雨」的救濟功能。

  • 督促行政機關積極作為:
    透過明訂期限與「加給利息」的懲罰性條款,倒逼勞保局優化內部行政流程、推動資訊化電子撥款,避免官僚體制因公文往返或怠惰損害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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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實務運用(如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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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審查與撥款流程(以失業給付為例)
實務上勞保局內部運作極為迅速,通常遠快於法定的 15 日:
  • 第 1~5 天:文件審查、勾稽勞保與就保投保紀錄。

  • 第 6~8 天:系統正式核定,產生核定公文。

  • 第 9~12 天:財務部門啟動電子批次作業,透過媒體傳輸撥款。

  • 結果:實務上通常在核定後 3 至 5 個工作天,勞工即可收到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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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可歸責」責任判定原則
  • 保險人責任(應加給利息):

    • 勞保局內部公文陳核耽擱、承辦人員疏失漏看案件。

    • 勞保局轉帳系統故障、金融媒體連線中斷。

  • 申請人責任(免加給利息):

    • 申請人金融帳戶填寫錯誤,導致銀行辦理退匯。

    • 申請人帳戶被法院列為警示帳戶或遭扣押凍結。

    • 申請人未依要求完成補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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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逾期利息計算公式
若確認屬勞保局責任,依《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按日計算:
\( \text{逾期利息}=\text{核定給付金額}\times \text{臺灣銀行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times \frac{\text{逾期天數}}{365} \)
  • 天數計算:自核定之日起算第 16 日為逾期第 1 天,按日計算至實際匯入帳戶之前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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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就業保險法》核心罰則(重要延伸考點)
為了完整備考就業服務乙級,除了第 22-1 條對政府的「逾期利息」約束外,更必須掌握法規對於雇主未投保、以少報多,以及領取人詐欺的重大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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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領取人以詐欺等不正當行為領取給付(第 36 條)
  • 處罰對象:申請人(勞工)

  • 罰則內容:

    • 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 2 倍罰鍰。

    • 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勞保局將追繳原已領取的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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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雇主未依法為勞工辦理就業保險投保手續(第 38 條第 1 項)
  • 處罰對象:投保單位(雇主)

  • 罰則內容:

    • 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止,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 10 倍罰鍰。

    • 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如無法請領失業給付),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法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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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雇主將被保險人投保薪資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第 38 條第 2 項)
  • 處罰對象:投保單位(雇主)

  • 罰則內容:

    • 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以 4 倍罰鍰。

    • 溢領之給付勞保局將依法追繳。

    • 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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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橫向法規連結與考試重點
  • 涵蓋項目: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健保費補助。

  • 跨法規聯想:

    • 時限對比:本條文與《勞工保險條例》第 29-1 條(核定後 15 日內給付)規定完全相同。

    • 罰則對比:就保的「雇主未投保處 10 倍罰鍰」,與勞保(未投保處 4 倍)及勞退(未提繳處 2 萬~10 萬元)的罰則不同,是乙級技能檢定中最容易混淆的複選、單選題常客,務必對齊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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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第 22-1 條

依本法發給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核定後,應在十五日內給付之。如逾期給付可歸責於保險人者,其逾期部分應加給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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