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何者具備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
(A)考生持臺北市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報考考選部舉辦之身心障礙人員特考
(B)財政部通知內政部移民署禁止欠稅人出境
(C)發明人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專利權
(D)新北市政府農業局不核准漁會聘用總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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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05), B(585), C(247), D(417), E(0) #2988272
統計: A(2105), B(585), C(247), D(417), E(0) #2988272
詳解 (共 9 筆)
#5624916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79號行政判決要旨所謂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係指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應為其他機關所尊重,並以之為既存之構成要件事實,作為其他機關決定時之基礎。 又行政處分之「確認效力」,係指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上之認定,對其他機關產生之拘束力。
下列何者具備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
下列何者具備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
(A) 考生持臺北市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報考考選部舉辦之身心障礙人員特考
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牌照稅主管機關適用該一規定時,是否屬註銷牌照汽車之認定,應以公路監理機關有無註銷牌照之處分為準,此係基於註銷牌照處分之何種效力?
(A)存續力
(B)構成要件效力
(C)確定力
(D)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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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9296
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79號行政判決要旨
所謂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係指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應為其他機關所尊重,並以之為既存之構成要件事實,作為其他機關決定時之基礎。又行政處分之「確認效力」,係指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上之認定,對其他機關產生之拘束力。學理上認為,構成要件效力係行政機關管轄分權後當然發生,不待法律明文,而確認效力則以法律有特別規定為限,始得予以承認。
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 - 智丞法律事務所 (attorneytsai.com)
所謂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係指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應為其他機關所尊重,並以之為既存之構成要件事實,作為其他機關決定時之基礎。又行政處分之「確認效力」,係指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上之認定,對其他機關產生之拘束力。學理上認為,構成要件效力係行政機關管轄分權後當然發生,不待法律明文,而確認效力則以法律有特別規定為限,始得予以承認。
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 - 智丞法律事務所 (attorneytsa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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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8583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79號行政判決要旨
所謂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係指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應為其他機關所尊重,並以之為既存之構成要件事實,作為其他機關決定時之基礎。又行政處分之「確認效力」,係指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上之認定,對其他機關產生之拘束力。學理上認為,構成要件效力係行政機關管轄分權後當然發生,不待法律明文,而確認效力則以法律有特別規定為限,始得予以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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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7979
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指行政處分之規制內容,對其他國家機關的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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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8230
行政處分的構成要件效力:
對其他行政機關的拘束效力:
行政處分的構成要件效力,係指行政機關發布、生效的既成行政處分,對處分機關以外的其他行政機關,同樣具有拘束的效力。
其他行政機關有義務將行政處分所認定的事實,予以承認接受, 進而充作管轄事務的決定基礎,以該行政處分所認定的事實作為裁決的構成要件。
確認效力:
1.所謂確認效力,係指行政處分之「事實或法律上認定」,對其他國家機關之拘束力。進一步而言,所謂確認效力是行政處分其「理由中所為「事實認定」或「法律認定所發生的拘束力而言。例如華僑或原住民身分的認定,分別由僑務、原住民機關為之,一經認定,其他機關或法院均應接受此項認定的事實。
2.一般認為行政處分的事實及理由說明,並無終局的確定力。所以德國通說認為行政處分的確認效力,並非對其他行政機關均發生確認效力,必須以「法律特別明文規定」者為限,因為行政處分的確認效力並不像構成要件效力一樣,具有憲法位階的權力分立與權限分配原則的依據,所以立法者依不同事務領域的特性,對確認效力的有無分別作不同規範,乃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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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5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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