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我國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關於我國政府體制的設計,下列那些運作模式不是內閣制的特色?
(A)行政院院長以及各部會首長有義務至立法院接受質詢
(B)立法委員得經由表決方式對總統及副總統提出彈劾案
(C)總統公布法律及命令,原則上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D)立法委員可透過連署方式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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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9), B(2215), C(709), D(349), E(0) #3143263
統計: A(309), B(2215), C(709), D(349), E(0) #3143263
詳解 (共 6 筆)
#5958504
(B) 立法委員得經由表決方式對總統及副總統提出彈劾案→總統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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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1697
- A):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至立法院接受質詢 — 屬內閣制特色(行政對立法負責)。
- (B):立法院對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 — 非內閣制特色。內閣制下,國家元首多為虛位,通常不負政治責任,極少有國會直接彈劾元首的設計。此屬總統制或半總統制中,對有實權總統的制衡機制。
- (C):總統公布法律及命令原則上須經行政院院長副署 — 屬內閣制特色(副署制度)。
- (D):立法委員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 屬內閣制核心特色(倒閣權)。
我國現行體制為雙首長制(半總統制),兼具總統制與內閣制元素,其中彈劾總統的規定即屬總統制色彩較濃的部分。以上分析依憲法第37條、增修條文第3條及第4條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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