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區段徵收土地時,地價補償得經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之抵價地折算抵付,而抵 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如因情況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 限,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惟曾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部分之抵價地不得少於多少?
(A)百分之四十三
(B)百分之四十五
(C)百分之四十七
(D)百分之四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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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3744), C(83), D(64), E(0) #2107070

詳解 (共 9 筆)

#3738071
抵費地與公共設施用地負擔之合計面積,以不超過各該重劃區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為限,但經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者,不在此限;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土地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其因情形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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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4507
第 39 條 區段徵收土地時,應依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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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3058

土地徵收條例 第39條2項:

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因情況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曾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部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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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6211
【平均地權條例】 【土地徵收條例】 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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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6619
(A)百分之四十三→X (B)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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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4504
土地徵收條例第39條第2項: 抵價地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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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59131

土徵第39條:領回抵價地之面積規定

 
2.抵價地總面積,
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因情況特殊,
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
「曾經農地重劃者,
該重劃地區部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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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8659
1. 區段徵收土地時,應依第三十條規定補償其地價。除地價補償得經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之抵價地折算抵付外,其餘各項補償費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補償之。
2. 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因情況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曾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部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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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7201
1. 什麼是「抵價地」
當政府為了開發新市鎮、科學園區等目的進行「區段徵收」時,理論上政府應該要發放「現金補償」給被徵收的地主。
但許多地主不想拿現金,他們希望開發完成、土地變貴後,還能繼續留在當地。因此,法律允許地主「不領現金,改領開發完成後的土地」,這些重新規劃好、可以蓋房子的建築用地,就叫做「抵價地」(用土地抵償應給付的補償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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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土地徵收條例第 39 條第 2 項的具體意思
這條法律是在規範:政府徵收了全部地主的土地後,最後總共必須「吐回多少比例的土地」分給想領回土地的地主們。
法條中的三個數字(50%、40%、45%),代表了不同的保障底線:
① 「以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政府把某個區域全部徵收過來後(假設總面積 100 公頃),扣除掉蓋道路、公園、機關等公共設施的土地後,剩下的「可建築用地」,原則上要保留 50%(50 公頃)讓地主們去申請領回。
② 「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
如果政府因為財政困難、或者是規畫了特別多的公共設施(如大型公園、滯洪池),經上級核准後可以減少抵價地面積。但是,政府無論如何都必須守住一條紅線:絕對不能少於 40%
③ 「曾經農地重劃者,該部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
如果被徵收的土地,過去地主們就已經自己出錢、出力做過「農地重劃」(土地已經變整齊、有水溝路燈了),代表地主過去已經對土地改良付出過代價。這時候,政府就不能隨便壓低比例,這塊重劃過的區域,領回比例最少要有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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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常見的錯誤觀念:這不等於「個別地主」領回的比例
很多人看到這條法律,會以為「我的土地被徵收,我就一定能拿回 50% 面積的土地」,這是錯誤的!
  • 法條規範的是「總面積」:全區被徵收 100 公頃,政府拿出 50 公頃給大家分。
  • 個別地主能拿回多少,取決於「價值」而非面積:
    徵收前,你的土地是便宜的「農地」;徵收開發後,還給你的土地是昂貴的「商業區」或「住宅區」建地。因為土地變貴了,所以個別地主實際領回的土地面積,通常只有原本的 40% 到 45% 左右(這在實務上稱為「權利價值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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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697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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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39 區段徵收土地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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