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甲向乙購買新型 A廠牌電視機一台,若乙嗣後交付之電視機有瑕疵,甲不得向乙行使下列何種權利?
(A)減價
(B)解除契約
(C)撤銷契約
(D)請求更換無瑕疵之同廠牌同型電視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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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291), C(1429), D(59), E(0) #435739

詳解 (共 4 筆)

#712417
買賣物有「物之瑕疵」的效果,民法規定如下: 1.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359) 2.請求損害賠償(§360) 3.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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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6315

撤銷」係指法律關係發生前或發生時表意人之意思表示存在瑕疵,表意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發生效力之法律行為溯及既往歸於消滅。

 

解除」是指法律關係成立後,發生解除事由,則有解除權之一方可以解除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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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6128
買賣物有「物之瑕疵」的效果,民法規定如下: 1.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359) 2.請求損害賠償(§360) 3.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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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5196
在買賣契約中,若賣家(乙)交付的有瑕疵物屬於「特定物」(如特定某一條狗)或「種類物」(如本題中 a 廠牌新型電視機,可由同型號中任選一台交付),買家(甲)依法享有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359 條與第 364 條)。
  • ? (a) 減價:合法權利。依民法第 359 條,買受人得請求減少價金。
  • ? (b) 解除契約:合法權利。依民法第 359 條,買受人得解除契約(除非瑕疵微不足道,否則可解約)。
  • (c) 撤銷契約不得行使。在法律上,「撤銷」通常適用於意思表示有意思瑕疵(如:被詐欺、被脅迫或意思表示錯誤)。商品有瑕疵屬於「履約階段」的問題,應適用「瑕疵擔保」或「不完全給付」,而非「撤銷」契約。
  • ? (d) 請求更換無瑕疵之同廠牌同型電視機:合法權利。電視機屬於種類物(可替代物),依民法第 364 條,買受人得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即俗稱的換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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