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甲心情不好,獨自在餐館飲酒,不久甲不勝酒力酩酊大醉大聲咆哮,引起鄰座客人乙不滿,出面制
止,甲因飲酒致其控制自己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突萌殺意,以破裂酒瓶將乙刺死。甲的行為依刑
法應如何評價?
(A)甲因酒醉自制力減弱,不能被認為是刑法行為,甲無罪
(B)甲可成立當場基於義憤殺人罪
(C)甲殺乙的行為應成立普通殺人罪,並不得減輕其刑
(D)甲因喝酒自制力減弱,依刑法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雖成立普通殺人罪,但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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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 B(71), C(1745), D(3763), E(0) #2065302
統計: A(96), B(71), C(1745), D(3763), E(0) #2065302
詳解 (共 10 筆)
#3746972
甲因為心情不好而喝酒,不是因為想犯罪而喝酒
所以不能把原因自由行為套進去
第三項是用在他想要犯罪,所以才去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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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7784
第 19 條 責任能力-精神狀態
1.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1.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2.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
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3.前二項規定,
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
不適用之。
行為人在原因設定階段,(有犯罪的想法)
處於完全責任能力的狀態,
故意或過失將自己陷於精神障礙的狀態,
而實施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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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830408
本題關鍵字「突萌殺意」,也就是說喝醉後才想殺人
與原因自由行為(喝酒壯膽而殺人)不同
那就是第19條第2項,成立殺人罪,但得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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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5853
行為人對於自陷精神障礙狀態下侵害特定法益須有故意或過失,惟本題中行為人僅是心情不好喝酒,對於遭制止而情緒失控進而殺害他人並無預見可能性,因此對於自陷精神障礙狀態侵害特定法益並無故意或過失而未該當原因自由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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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2439
顯著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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