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甲男、乙女於民國 99 年 9 月間結婚,婚後生有一子 A。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於 A 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 A 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法院抽籤決定
(B) A 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甲、乙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該變更以一次為限
(C)甲、乙如離婚,法院得依甲或乙之請求,為甲、乙之利益,宣告變更 A 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D)乙如無兄弟,A 應從母姓,無須得甲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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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0), B(819), C(126), D(5), E(0) #980169
統計: A(130), B(819), C(126), D(5), E(0) #980169
詳解 (共 4 筆)
#1207040
A是在戶政事務所裡抽籤
C是為子女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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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4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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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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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8016
AC的陷阱夠奸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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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2357
- 出生登記前:父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若未約定或約定不成,由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
- 未成年前:父母得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以一次為限。
- 成年之後:子女自己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同樣以一次為限。
- 法院宣告變更:若有父母離婚、一方死亡、生死不明滿三年或未盡教養義務等情形,法院得依父母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而非父母之利益)宣告變更。
選項逐一解析
- (a) 錯誤
- 原因:若父母未約定或約定不成,是由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而不是由「法院」抽籤。
- (b) 正確
- 原因:完全符合民法第 1059 條第 2 項及第 4 項的規定。在子女未成年前,父母可以透過書面約定幫小孩改姓,但這次的變更機會只有一次。
- (c) 錯誤
- 原因:民法規定法院變更姓氏的裁量標準,必須是為「子女」之利益進行宣告,而不是「為甲、乙(父母)之利益」。
- (d) 錯誤
- 原因:我國現行法律早已廢除舊時代「從夫姓為原則」或「無兄弟需延續母系香火」等強制性規定。無論乙女有沒有兄弟,孩子的姓氏都必須由甲、乙共同書面約定,乙無法單方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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