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甲誤拿乙之畫紙繪成價值連城之名畫,該畫之所有權歸屬何人?
(A)甲乙分別共有
(B)甲乙公同共有
(C)甲單獨所有
(D)乙單獨所有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30), B(105), C(2865), D(327), E(1) #143677
統計: A(130), B(105), C(2865), D(327), E(1) #143677
詳解 (共 4 筆)
#329098
第814條
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
27
0
#4097100
回樓上,甲為加工人,乙為材料所有人,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
故為甲所有
7
0
#3768965
繪製成價值連城的名畫,不是已逾畫紙的原本價值很多了嗎?求解??
2
0
#7439448
- 第 814 條(加工)規定:「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
- ? 本題適用:
- 材料所有人為乙(畫紙主人),加工人為甲(畫家)。
- 雖然甲誤拿了乙的畫紙,但因為甲將其繪成「價值連城之名畫」,加工後所增加的藝術與市場價值,顯然遠遠超過了原本單純一張「畫紙」的價值。
- 因此,根據民法第 814 條但書規定,該名畫之所有權應由加工人 甲單獨所有。
ㅤㅤ
ㅤㅤ
❌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a) 甲乙分別共有、(b) 甲乙公同共有 ❌:
民法對於動產加工的法律效果採取「單一所有權歸屬」原則(非歸材料人即歸加工人),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否則不會直接創設法律上的「共有」關係。 - (d) 乙單獨所有 ❌:
此為民法第 814 條本文的原則(由材料人取得),但本題已明確指出該畫「價值連城」,符合但書中「增值顯逾材料價值」之例外要件,故所有權移轉給加工人甲,乙無法單獨所有。
ㅤㅤ
ℹ️ 補充說明:雖然甲依法取得了名畫的所有權,但乙的畫紙因而滅失,乙事後仍得依據民法不當得利(民法第 816 條)或侵權行為之規定,向甲請求返還相當於「畫紙價值」的損害賠償。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