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關於地方性公民投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直轄市之公民投票案應向直轄市政府提出
(B)對於地方性之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C)經創制之立法原則,地方立法機關基於代議民主,必要時得予變更
(D)直轄市政府對於公民投票案是否屬於地方自治事項有疑義時,應報請行政院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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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 B(31), C(1157), D(198), E(0) #3126795
統計: A(103), B(31), C(1157), D(198), E(0) #3126795
詳解 (共 5 筆)
#7403424
公民投票法 地方性公民投票
第26條
公⺠投票案應分別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
公⺠投票案相關事項,除本法已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以⾃治條例定之。
公⺠投票案相關事項,除本法已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以⾃治條例定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公⺠投票提案,是否屬地⽅⾃治事項有疑義時,應報請⾏政院認定。
第30條 第四項
經創制之立法原則,立法機關不得變更;於法律、⾃治條例實施後,⼆年內不得修正或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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