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據海關緝私條例之處分程序及執行之期限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受處分人及利害關係人不服處分者,得於收到處分書之翌日起算 20 日內以書面向原處分海關申請 復查
(B)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確定應退還稅款者,海關應於確定之翌日起算 10 日內予以退還
(C)依海關緝私條例處分確定案件,收到海關通知之翌日起算 30 日內未將稅款及罰鍰繳納者,得以保 證金抵付或就扣押物或擔保品變價取償
(D)復查決定書之正本應於決定之翌日起算 15 日內送達受處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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