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民法第 739 條之 1 規定「本節所規定保證人之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預先拋棄」,而法律規定保證人得拋棄之權利為:
(A)主債務人所有的抗辯
(B)主債務人之撤銷權
(C)主債務人之抵銷權
(D)保證人之先訴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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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3), B(349), C(176), D(1920), E(0) #1320224
統計: A(243), B(349), C(176), D(1920), E(0) #1320224
詳解 (共 5 筆)
#5394385
不知道這能不能用"雇主肆意拋棄寵物,然後說:啊我就養不起啊"這樣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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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5592
答案是 (D) 保證人之先訴抗辯權。
法條觀念
民法第739條之1:
本節所規定保證人之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預先拋棄。
原則上,保證人的權利不能在簽約時先放棄,以避免保證人處於弱勢地位。
例外:先訴抗辯權可以預先拋棄
民法第745條規定:
保證人得拋棄民法第745條所定之權利(先訴抗辯權)。
所謂先訴抗辯權是指:
當債權人直接向保證人討債時,保證人可以說:
「你先去向主債務人追討,並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看看,如果還不足,再來找我。」
這就是先訴抗辯權。
例如:
- 小明向銀行借100萬元
- 小華當保證人
銀行直接找小華要錢時,
小華可以主張:
「先去找小明要,不要一開始就找我。」
但法律允許小華事先放棄這個權利。
其他選項
(A) 主債務人所有的抗辯
例如:
- 債務已清償
- 已罹於時效
保證人原則上可援用主債務人的抗辯。
不是法律特別允許預先拋棄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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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主債務人之撤銷權
撤銷權是主債務人的權利,本來就不是保證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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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主債務人之抵銷權
若主債務人可主張抵銷,保證人亦得援用。
也不是法律特別允許預先拋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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