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民法第 739 條之 1 規定「本節所規定保證人之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預先拋棄」,而法律規定保證人得拋棄之權利為:
(A)主債務人所有的抗辯
(B)主債務人之撤銷權
(C)主債務人之抵銷權
(D)保證人之先訴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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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3), B(349), C(176), D(1920), E(0) #1320224

詳解 (共 5 筆)

#1648290
在保證契約裡,經常可看到「保證人願意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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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1012
民法第745條-先訴抗辯權民法第7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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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0652
原本題目:23 民法第 739 條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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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4385
不知道這能不能用"雇主肆意拋棄寵物,然後說:啊我就養不起啊"這樣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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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5592

答案是 (D) 保證人之先訴抗辯權

法條觀念

民法第739條之1:

本節所規定保證人之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預先拋棄。

原則上,保證人的權利不能在簽約時先放棄,以避免保證人處於弱勢地位。

例外:先訴抗辯權可以預先拋棄

民法第745條規定:

保證人得拋棄民法第745條所定之權利(先訴抗辯權)。

所謂先訴抗辯權是指:

當債權人直接向保證人討債時,保證人可以說:

「你先去向主債務人追討,並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看看,如果還不足,再來找我。」

這就是先訴抗辯權。

例如:

  • 小明向銀行借100萬元
  • 小華當保證人

銀行直接找小華要錢時,

小華可以主張:

「先去找小明要,不要一開始就找我。」

但法律允許小華事先放棄這個權利。

其他選項

(A) 主債務人所有的抗辯

例如:

  • 債務已清償
  • 已罹於時效

保證人原則上可援用主債務人的抗辯。

不是法律特別允許預先拋棄的權利。

(B) 主債務人之撤銷權

撤銷權是主債務人的權利,本來就不是保證人的權利。

(C) 主債務人之抵銷權

若主債務人可主張抵銷,保證人亦得援用。

也不是法律特別允許預先拋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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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418160
未解鎖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生效狀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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