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甲男與乙女結婚,生有一子丙。兩人離婚後,乙女取得對丙子單獨行使權利負擔義務之資格,並
與丁男再婚。丁男欲收養丙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女已與丁男再婚,故收養丙男時,乙女與丁男應共同為之
(B)丙男出養給丁男時,原則上應得甲男之同意,否則收養無效
(C)乙女為丙男之生母,其對丙男之權利義務於將丙男出養給丁男時停止
(D)丁男合法收養丙男後,若乙女再與丁男離婚,則丙男自動回復與甲男之親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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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9), B(1472), C(76), D(242), E(0) #2033921
統計: A(479), B(1472), C(76), D(242), E(0) #2033921
詳解 (共 8 筆)
#3491207
依第 1076-1 條
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
情事而拒絕同意。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
情事而拒絕同意。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乙女已取得對丙子單獨行使權利負擔之資格,丁男欲收養丙男
為何還要甲男同意?? 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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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3608
第1074條(夫妻應為共同收養)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
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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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9232
- (A) ❌ 乙女已與丁男再婚,故收養丙男時,乙女與丁男應共同為之
- 解析:丙男本來就是乙女的親生兒子。丁男是乙女的現任配偶,屬於收養「他方之子女(繼子女)」。依《民法》第 1074 條第 1 款規定,丁男可以單獨收養丙男,不需要也無法與乙女共同收養。
- (B) ⭕ 丙男出養給丁男時,原則上應得甲男之同意,否則收養無效
- 解析:依《民法》第 1076 條之 1 規定,丙男要出養,原則上必須得到生父甲男與生母乙女「雙方」的同意。雖然甲、乙離婚且由乙單獨行使親權,但甲男仍是丙男的法律與血緣生父,出養會斷絕丙與甲男的親子關係,因此原則上必須經過甲男同意,否則收養無效(除非甲男有未盡扶養義務、失聯等法定例外事由,本題考原則)。
- (C) ❌ 乙女為丙男之生母,其對丙男之權利義務於將丙男出養給丁男時停止
- 解析:本件屬於「配偶單獨收養他方子女」的情形。丁男收養丙男後,丙男與丁男建立養父子關係,但他與生母乙女的親生母子關係完全不受影響、不停止。丙男在法律上同時擁有養父(丁)與生母(乙)的完整權利義務。
- (D) ❌ 丁男合法收養丙男後,若乙女再與丁男離婚,則丙男自動回復與甲男之親子關係
- 解析:收養關係一經法院裁定認可即獨立存在。丁男與乙女離婚,並不會導致丁男與丙男之間的「養父子關係」自動消滅。如果要終止收養,必須另外依《民法》第 1080 條規定辦理終止收養登記,或訴請法院裁定終止,此時才會回復與親生父親甲男的親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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