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警勤區及刑責區員警,均對治安顧慮人口負有查訪之責,依據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作業規定,下列 對於二者進行治安顧慮人口之查訪工作之敘述,何項最為適當?
(A)刑責區員警針對高再犯之虞治安顧慮人口,每月實施查訪一次,並以每 3 個月為一期實施評 估,經評估無再犯之虞者,得免予查訪
(B)刑責區員警應就列管查訪對象,每個月主動與警勤區員警交換動態情資一次以上
(C)對於轄區發生特殊或重大刑案或犯罪率增加之情形,警勤區員警應報經分局核定增加查訪次數 為每月實施查訪二次
(D)警勤區員警應落實查訪對象之犯罪習慣、交友狀況、經常活動處所、轄內幫派組合交往情況等 資料之調查,避免列管對象有再犯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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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10), C(3), D(19), E(0) #3927957
統計: A(8), B(10), C(3), D(19), E(0) #3927957
詳解 (共 1 筆)
#7468975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作業規定
⭕️(A)刑責區員警針對高再犯之虞治安顧慮人口,每月實施查訪一次,並以每 3 個月為一期實施評估,經評估無再犯之虞者,得免予查訪
❌️(B)刑責區員警應就列管查訪對象,每個月主動與警勤區員警交換動態情資一次以上
第21點
刑責區員警應就列管查訪對象,每三個月主動與警勤區員警交換動態情資一次以上,內容應詳填於治安顧慮人口資料核對會簽表及治安顧慮人口分析研判報告表並簽章,由分局彙整後陳報警察局備查。
❌️(C)對於轄區發生特殊或重大刑案或犯罪率增加之情形,警勤區員警應報經分局核定增加查訪次數為每月實施查訪二次
第16點
警勤區員警應落實查訪對象之身分、住址、特徵、聯絡方式、經濟來源及交通工具等基本資料維護,並確實更新。警勤區員警針對查訪對象每月實施查訪一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報經分局核定增加查訪次數為每月二次以上:
(一)轄區發生特殊或重大刑案或犯罪率增加。
(二)其他機關請求協助查訪。
(三)臨時性專案另有規定。
(四)其他有防制再犯必要。
❌️(D)警勤區員警應落實查訪對象之犯罪習慣、交友狀況、經常活動處所、轄內幫派組合交往情況等資料之調查,避免列管對象有再犯情事
第15點
刑責區員警查訪工作應著重於查訪對象之犯罪習慣、交友狀況、經常活動處所、轄內幫派組合交往情況等資料之調查,避免列管對象有再犯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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