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依據DSM-5,醫師將游小姐診斷為急性壓力症,下列描述何者與此診斷一致?
(A)游小姐不斷做與創傷事件無關的噩夢
(B)游小姐一直努力回想創傷事件
(C)創傷事件發生在昨天早上
(D)創傷事件係發生在游小姐的親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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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4), B(153), C(601), D(833), E(0) #3131580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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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重大創傷事件? 此人曾經驗到、目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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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 (C) 絕對不能選?

DSM-5 對急性壓力症(ASD)的時間規定是:必須在創傷事件發生後的 3 天到 1 個月內。

  • 為什麼規定要 3 天以上? 因為一個人在遭逢重大災難的當下、或是「昨天剛發生」的 24 小時內,痛哭、驚嚇、不知所措都是人類極其正常的「急性應激反應(Acute Stress Reaction)」。

  • 醫學診斷不能把人家的「正常哀慟」立刻貼上精神疾病的標籤。必須等到第 3 天,如果這些症狀依然持續且沒有緩解,才能正式下「急性壓力症(ASD)」的診斷。

  • 「昨天早上」發生的事,到今天還不滿 48 小時,根本還沒跨過 3 天的診斷時間門檻。

為什麼正確答案是 (D)?(翻轉核心準則)

既然時間卡死了,我們回頭看 DSM-5 對於「創傷事件(Criterion A)」的暴露定義。個案要符合創傷,必須經歷以下四種情況之一:

  1. 親自經歷。

  2. 親眼目睹發生在他人身上的創傷。

  3. 獲悉「親近的家人或密友」身上發生了暴力或意外事件。

  4. 職務上反覆接觸創傷的痛苦細節(如第一線消防員)。

(D) 選項說「創傷事件係發生在游小姐的親人身上」,這完美符合了上述第 3 條的暴露途徑。只要這位親人遭遇的是非自然死亡(如暴力或車禍意外),游小姐光是「得知這個消息」,就足以構成急性壓力症的創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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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925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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