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之規定,上市或上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且未經依證券交易法第 139 條第 2 項規定限制其上市買賣,應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多少比例,以時價對外公開發行?
(A)應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百分之五
(B)應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百分之十
(C)應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百分之十五
(D)應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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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82), C(9), D(19), E(0) #3550162

詳解 (共 3 筆)

#6666140
1. 題目解析: 此題考查發行人在辦理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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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其股權分散未達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標準者,於現金發行新股時,除主管機關認為無須或不適宜對外公開發行者外,應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一定比率,對外公開發行,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三項關於原股東儘先分認規定之限制。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於現金發行新股時,主管機關得規定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一定比率,以時價向外公開發行,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三項關於原股東儘先分認規定之限制。
前二項提撥比率定為發行新股總額之百分之十。但股東會另有較高比率之決議者,從其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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