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依 114 年 11 月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行人違規之處罰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處新臺幣 1,500 元罰鍰
(B)行近鐵路平交道,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仍強行闖越者,處新臺幣 4,800 元罰鍰
(C)在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者,處新臺幣 500 元罰鍰
(D)於鐵路公路車站違規攬客,妨害交通秩序者,處新臺幣 1,5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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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0), C(4), D(0), E(0) #3923982
統計: A(9), B(0), C(4), D(0), E(0) #3923982
詳解 (共 1 筆)
#7537170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四 章 行人
第 78 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五、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使用行動輔具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不予處罰。
第 79 條
(刪除)
第 80 條
行人行近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四千八百元罰鍰: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不依規定暫停、看、聽、有無火車駛來,逕行通過。
第 81 條
在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第 81-1 條
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妨害交通秩序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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