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關於保險契約的法律性質,下列何者錯誤?
(A) 要式契約
(B) 諾成契約
(C) 雙務契約
(D) 不要物契約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58), B(51), C(48), D(122), E(0) #3153559

詳解 (共 3 筆)

#5952187
保險契約之法律性質,目前學界多數均認為係...
(共 14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7279887
這題是關於保險契約基本法律性質的經典考...
(共 70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
#7405931
  • (A) 錯誤:保險契約為「不要式契約」而非要式契約

    • 雖然《保險法》第 43 條規定:「保險契約,應以保險單或暫保單為之。」但台灣司法實務與多數法學通說(如最高法院判例)均認為,這項規定只是為了日後舉證方便所設的「證明方法」,並不是契約成立的「要件」。

    • 只要當事人雙方(要保人與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及保險費等核心內容互相意思表示一致,保險契約即告成立,不以作成書面(保險單)為必要,因此是不要式契約。

  • (B) 正確:保險契約為「諾成契約」

    1. 「諾成契約」是指只要雙方當事人「口頭或書面答應(承諾)」、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就成立了。保險契約正是如此,不以保險單的交付為成立要件。

  • (C) 正確:保險契約為「雙務契約」

    • 「雙務契約」是指契約雙方互相負有對價關係的義務。在保險契約中,要保人負有「給付保險費」的義務,而保險人則負有「承擔危險(於事故發生時理賠)」的義務,雙方互負義務,故為雙務契約。

  • (D) 正確:保險契約為「不要物契約」

    • 這與「諾成契約」是一體兩面的概念。「要物契約」是指除了雙方同意外,還必須「交付標的物」契約才成立(例如借貸、寄託)。保險契約不須交付特定實體物品即成立,因此屬於不要物契約。

    • (註:實務上雖然規定要繳交保險費契約才生效或保險人才開始負擔保險責任,但這屬於契約的「效力」問題,而非契約的「成立」要件。)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