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4. 依刑法第51 條規定,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應如何執行?
(A)僅就徒刑執行之
(B)
併科罰金
(C)併執行之
(D)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5), B(36), C(400), D(1017), E(0) #145053
統計: A(35), B(36), C(400), D(1017), E(0) #145053
詳解 (共 4 筆)
#6233352
第 51 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依第五款至前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13
0
#2685743
51條8款
3
0
#7463042
- ? 正確選項 (D):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 51 條第 8 款之規定:「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此規定在法理上稱為「吸收原則」,也就是不採取多個期間相加,而是直接由最長的期間來涵蓋並吸收其他較短的期間。例如:某甲犯數罪分別被宣告褫奪公權 2 年、3 年、5 年,最後法院定執行刑時,只會執行最長的 5 年,而非相加。 - ? 錯誤選項 (A):
「僅就徒刑執行之」不符合數罪併罰定褫奪公權執行刑的規定。褫奪公權屬於從刑,在定執行刑時仍須依法處理,而非直接不執行。 - ? 錯誤選項 (B):
「併科罰金」是主刑(如徒刑、拘役)與罰金刑同時處罰的情況,與多數褫奪公權如何定其執行期間無關。 - ? 錯誤選項 (C):
「併執行之」在同條第 9 款是指將前面各款所定之主刑與從刑(如徒刑、罰金、褫奪公權等)「合併執行」。但題目問的是「多數褫奪公權彼此之間」應如何計算與執行,因此必須先依第 8 款適用吸收原則(僅就最長期間執行之),再與主刑併執行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