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8. 依就業保險法規定,投保單位將被保險人之投保薪資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以幾倍罰鍰?
(A)1 倍
(B)2 倍
(C)3 倍
(D)4 倍 。
統計: A(1), B(20), C(4), D(45), E(0) #3778968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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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邏輯(對國家): 社會保險屬於國家公共財,其運作仰賴精算與穩定的保費收入。不實申報等同於以詐術或不實手段侵害國家就業保險基金的財務健全,因此政府必須行使「行政裁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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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邏輯(對勞工): 投保薪資的高低直接牽動勞工依法可領取的給付(如失業給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皆是以「平均月投保薪資」的一定比例計算)。因此,不實申報直接侵害了勞工的「既得期待權」,法律因而強制賦予雇主法定的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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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制高薪低報: 實務上多數違規為「以多報少」,雇主常為了節省勞健保與勞退的提繳成本而故意壓低申報薪資,此法旨在防杜此類道德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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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勞工給付不縮水: 就業保險的核心功能在於所得替代(例如失業給付為 60%)。若雇主將月薪 5 萬元低報為 3 萬元,當勞工失業時,每月給付直接縮水,將嚴重衝擊勞工家庭生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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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範低薪高報詐領給付: 部分不法單位會故意在勞工即將離職或請領育嬰津貼前,短暫「虛報高薪」,企圖向勞保局詐領較高的保險給付,故對高報亦設有相同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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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稽手段: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定期與財政部財稅資料(如年度薪資所得扣繳憑單)進行大數據自動勾稽,一旦發現投保金額與實際所得不符,即發函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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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計算基準: 條文規定「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意味著若雇主低報薪資長達 2 年,處罰並非只罰單月,而是將這 24 個月來「短報的保費差額總數」乘以 4 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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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領給付之強制執行: 若因高報而導致勞工溢領保險給付,勞保局會發文通知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政府將直接依《行政執行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進行強制執行(如扣押公司戶頭、查封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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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稱 |
申報不實處罰條文 |
行政罰鍰內容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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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 |
第 38 條第 3 項 |
處短/多報保費之 4 倍 罰鍰 |
本題考點,就保與勞保維持對稱設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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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
第 72 條第 3 項 |
處短/多報保費之 4 倍 罰鍰 |
與就保處罰倍數完全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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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
第 84 條第 2 項 |
處 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 罰鍰 |
採「定額罰鍰」,不以保費倍數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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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 |
第 53 條第 1 項 |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處 5 千元至 2 萬 5 千元 |
採「定額連續罰」,直至改善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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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 倍: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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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所有的社會保險與勞動法令中,並無針對不實申報僅處以「1 倍(即單純補繳)」的行政罰。若僅罰 1 倍,等於雇主被抓到只要補錢就好,毫無嚇阻违犯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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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2 倍:錯誤(法條挪用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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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倍」確實出現在《就業保險法》第 38 條當中,但它是定義在第 2 項:「投保單位未依本法之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即雇主偷偷把應該自己付的 70% 保費轉嫁扣在勞工薪水裡)。此選項故意用同條文內其他的處罰倍數來誘騙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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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3 倍: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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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為完全憑空捏造的干擾數字。在現行的就業編制與勞動法規體系中,「3 倍」並非申報薪資不實的法定處罰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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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為類型(條項) |
行政罰鍰基準 |
雇主對勞工之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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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理投保(第 1 項) |
應負擔保費之 10 倍 |
全額賠償勞工(如失業給付、育嬰津貼等)之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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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費轉嫁勞工(第 2 項) |
轉嫁保費之 2 倍 |
全數退還多扣的保費予勞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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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申報不實(第 3 項) |
差額保費之 4 倍 (溢領給付亦處 4 倍) |
補足賠償勞工因投保薪資不實所受之給付差額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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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申報或拒絕查對(第 4 項) |
1 萬 ~ 5 萬元定額罰鍰 |
無直接對應給付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