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何者非國家賠償法所稱之公務員?
(A)依據船員法行使處分權之商船船長
(B)代辦汽車定期檢驗之私人修車廠
(C)協助公立學校老師進行實驗之學生
(D)評定學生分數之私立大學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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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37), C(911), D(174), E(0) #3663977
統計: A(43), B(37), C(911), D(174), E(0) #3663977
詳解 (共 2 筆)
#7053221
國賠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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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6004
(D) 評定學生分數之私立大學教師:私立學校教師從事教育活動(包括評分),屬受國家委託行使公權力(教育行政給付),依第4條視同公務員,教學行為可能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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