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據民國 112 年就業服務法第 58 條修正條文規定,下列何者非修正內容?
(A)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因不可歸責於雇主的原因出國、死亡或行蹤不明,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 3 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B)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 1 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C)產業移工與雇主合意轉換新雇主或工作,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聘僱許可超過 1 個月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雇主也可申請遞補新移工
(D)家庭看護移工合意轉換雇主廢聘時,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聘僱許可超過 1 個月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雇主也可申請遞補新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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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 B(89), C(210), D(76), E(0) #3143519
統計: A(81), B(89), C(210), D(76), E(0) #3143519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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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依據民國 112 年就業服務法第 58 條修正條文規定,下列何者非修正內容?
(A)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因不可歸責於雇主的原因出國、死亡或行蹤不明,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 3 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產業移工、機構看護移工)-> 就服法§58第1項-> 正確
(B) 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 1 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限家庭看護工)-> 就服法§58第2項第2款-> 正確
(C) 產業移工與雇主合意轉換新雇主或工作,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聘僱許可超過 1 個月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雇主也可申請遞補新移工-> 就服法§58第2項之主體限家庭看護工-> 故本選項錯誤
(D) 家庭看護移工合意轉換雇主廢聘時,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聘僱許可超過 1 個月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雇主也可申請遞補新移工-> 就服法§58第2項第3款->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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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三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產業移工、機構看護)
2.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因不可歸責之原因,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亦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一、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跳機直接可補)
二、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一個月仍未查獲。
三、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聘僱許可逾一個月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
3. 前二項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六個月者,不予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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