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承上題,下列何種情形,乙不得向甲請求報酬?
(A)甲為退休教師,依法請領退休金度日
(B)乙在捷運車廂內座椅上撿到甲的戒指
(C)乙在公園座椅上撿到甲的戒指
(D)乙未於七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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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8), B(170), C(16), D(3694), E(0) #982509
統計: A(238), B(170), C(16), D(3694), E(0) #982509
詳解 (共 3 筆)
#1288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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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前條第二項之報酬: 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遺失物。 二、拾得人未於七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遺失物之事實。 三、有受領權之人為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災害救助,或有其他急迫情事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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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2886
805之一報酬請求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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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乙未於七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
- 解析:依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805-1 條第 2 款規定,拾得人如果未於七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或是故意隱匿拾得物的情形,不得請求報酬。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乙完全喪失報酬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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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錯誤選項解析
- (a) 甲為退休教師,依法請領退休金度日
- 解析:民法第 805-1 條第 1 款規定,受領權人為「依社會救助法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或災害救助之人」時,拾得人不得請求報酬。甲雖然是退休教師且依法領取退休金,但不屬於上述法定的中低收入戶或急難救助對象,因此乙仍可向甲請求報酬。
- (b) 乙在捷運車廂內座椅上撿到甲的戒指
- 解析:在捷運車廂內撿到物品,屬於民法第 807-1 條的「於公共場所、營造物或其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工具」拾得遺失物。乙此時應將物品交給該場所的管理員或警察機關。雖然報酬請求權的比例與一般拾得有所不同(或可能由場所管理人與拾得人平分),但法規並未完全剝奪乙的報酬請求權。
- (c) 乙在公園座椅上撿到甲的戒指
- 解析:在公園座椅上撿到戒指屬於一般的遺失物拾得。只要乙後續依法在七日內履行通知或招領程序,且甲不是法定免除報酬的弱勢族群,乙依法最高可以向甲請求戒指價值的 最高十分之一 作為報酬,因此乙仍得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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