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埋伏於路邊欲殺乙,見乙、丙二人並肩而行,舉槍瞄準,儘管知道自己無法排除誤中丙的可能性,但因機不可失,還是決定賭一把。扣下扳機擊發後,子彈未打中乙,卻將丙擊斃。甲應如何論罪?
(A)成立殺人既遂罪與殺人未遂罪,二者依想像競合之例處斷
(B)成立殺人未遂罪與過失致人於死罪,二者依想像競合之例處斷
(C)成立殺人未遂罪與過失致人於死罪,二者依實質競合之例處斷
(D)成立殺人未遂罪與過失致人於死罪,二者依法條競合之例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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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3), B(403), C(65), D(43), E(0) #3480817

詳解 (共 4 筆)

#6535527

這題甲的主觀犯意是間接故意(明知可能打中丙,但也不能錯失機會),所以不成立過失的構成要件(知道會發生,但確信槍法很準不會打中),因此BCD都可以刪去。

以上是我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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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5148
1.本題為陷阱題,請勿先考慮打擊錯誤。
2.甲開槍行為,為擇一故意。故對乙丙任何一人皆成立殺人罪之故意。
3.甲對乙未遂,對丙既遂。一行為侵害二生命法益,依想像競合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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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7825
24 甲埋伏於路邊欲殺乙,見乙、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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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9551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 76 條本文規定:「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這代表緩刑期間一旦順利結束且沒有被撤銷,在法律上其罪刑宣告就會完全歸於消滅,其法律效果「以未曾受罪刑宣告論」(即等同於沒被判過刑、沒有前科,也不會構成累犯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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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 (b) 其刑之宣告以已執行論:這是「假釋期滿」的法律效果(依《刑法》第 79 條規定)。假釋期滿代表刑罰在法律上視同執行完畢,但原本的罪刑宣告與前科依然存在,未來再度犯罪仍可能構成累犯,這與緩刑的「失其效力」完全不同。
  • ? (c) 其刑之宣告,扣除緩刑期間後,續以執行:這是錯誤的敘述。只有在緩刑期間內「被撤銷緩刑」時,才需要執行原本被宣告的刑罰,若沒有被撤銷,期滿後就不需要執行。 
  • ? (d) 其刑之宣告暫緩執行:這是「剛判決確定、緩刑剛開始」時的狀態(暫時不執行刑罰),並非緩刑「期滿」後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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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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