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關於刑事訴訟法中的被害人訴訟參與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訴訟參與人得選任代理人,但應於準備程序終止前提出於法院
(B)訴訟參與人之代理人,無論是否為律師,均得代理訴訟參與人於審判中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C)聲請訴訟參與,應於每審級向法院提出聲請書狀
(D)無代理人之訴訟參與人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法院不得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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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19), C(42), D(12), E(0) #3831445
統計: A(38), B(19), C(42), D(12), E(0) #3831445
詳解 (共 2 筆)
#7540163
訴訟參與人得隨時選任代理人。
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於訴訟參與人之代理人準用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訴訟參與人未經選任代理人者並準用之。
代理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但代理人為非律師者,於審判中對於卷宗及證物不得檢閱、抄錄、重製或攝影。
無代理人或代理人為非律師之訴訟參與人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前項但書之限制,得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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