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關於承攬之危險負擔,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工作物於定作人受領遲延中毀損滅失,承攬人不得請求其已服勞務之報酬
(B)定作人受領工作後,工作物毀損滅失,定作人有給付報酬的義務
(C)定作人受領工作前,工作物因定作人所供給材料之瑕疵而毀損滅失者,雖承攬人已告知瑕疵,仍不
得請求其已服勞務之報酬
(D)定作人所供給之材料,因不可抗力而毀損滅失者,承攬人仍應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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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866), C(29), D(57), E(0) #2429879
統計: A(21), B(866), C(29), D(57), E(0) #2429879
詳解 (共 4 筆)
#5063205
用508承攬契約危險移轉的法理判斷
(A)工作物於定作人受領遲延中毀損滅失,承攬人不得請求其已服勞務之報酬
>>通說認為受領遲延視為危險移轉,所以定作人自負責,承攬人可請求報酬
(B)定作人受領工作後,工作物毀損滅失,定作人有給付報酬的義務
>>危險移轉,定作人負責,仍須給付報酬給承攬人,B正確
(C)定作人受領工作前,工作物因定作人所供給材料之瑕疵而毀損滅失者,雖承攬人已告知瑕疵,仍不得請求其已服勞務之報酬
>>這邊注意509定作人提供材料有瑕疵,承攬人經通知可請求報酬和墊款,定作人有過失承攬人還可請求損賠
(D)定作人所供給之材料,因不可抗力而毀損滅失者,承攬人仍應負責
>>508II,定作人提供材料不可抗力毀損滅失,承攬人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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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1246
- 按 § 508 I ,定作人受領遲延,由定作人負擔損毀滅失之危險。是以,已交付工作物之承攬人,得按 § 505 I 規定請求、受領報酬。故題旨之「不得」,錯誤。
- 同(A)選項,定作人有給付報酬義務,正確。
- § 509:承攬人如及時將材料之瑕疵情事通知定作人時,得請求其已服勞務之報酬。故題旨之「不得」,錯誤。
- § 508 II :定作人所供給之材料,因不可抗力而毀損、滅失者,承攬人不負其責。故題旨之「承攬人應負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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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條文:
- § 505 I :承攬之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或「工作完成時」給付之。
- § 508 I :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
- 於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
- 如定作人受領遲延者,其危險由定作人負擔。
- § 509 :於定作人受領工作前,因其所供給材料之瑕疵,致工作毀損、滅失者,承攬人如及時將材料之瑕疵情事通知定作人時,得請求其已服勞務之報酬及墊款之償還。
- § 508 II :定作人所供給之材料,因不可抗力而毀損、滅失者,承攬人不負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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