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關於結婚之要件及無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家長與親屬會議之全體同意
(B)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 4 人以上證人之在場親見並簽名於結婚契約書,且婚姻當事人與各證人 應共赴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C)當事人間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者,不得結婚
(D)當事人間曾為直系姻親,於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後,則不具姻親關係,可不受近親結婚禁止 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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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25), C(1389), D(185), E(0) #2353634

詳解 (共 3 筆)

#4106149
禁止近親結婚
(D)983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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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9980
(A)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家長...
(共 60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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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4486
第 980 條
男女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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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82 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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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83 條
1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2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3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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