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於民國 107 年(下同)5 月 1 日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A 保險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人壽保險,約定死亡保險金額 1,000 萬元,指定其妻乙為受益人。A 公司於 5 月 15 日以簡訊告知甲核保通過,並告知其應繳交之保險費金額與繳交日期。然甲於次日赴 A 公司交付保險費途中發生車禍,甲當場死亡。乙請求保險金給付時,A 公司得否拒絕?
(A) A 公司以簡訊告知已核保通過,保險契約即已成立,除另有以保險費之交付為要件者外,A 公司不得拒絕乙之請求
(B)甲尚未繳付保險費,保險契約未成立,A 公司得拒絕給付保險金
(C) A 公司雖已核保通過,但尚未交付保險單,保險契約尚未成立,A 公司無須給付
(D)甲與 A 公司間保險契約雖已成立,但因甲尚未履行其給付對價之義務,故 A 公司亦無須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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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5), B(13), C(22), D(50), E(0) #3506201
統計: A(385), B(13), C(22), D(50), E(0) #3506201
詳解 (共 3 筆)
#7462850
人壽險裡涉及兩年的,是在約有自殺可賠條款,要在訂約後兩年才生效。而傷害險、人身險,自殺的狀況一律不用賠。
另一個是因被判死刑或越獄致死,保險費繳滿兩年要返還價值準備金。
另外再補充:因犯罪行為而意外死亡,是跟故意自殺算同一類,保險人免負責任。
另外,人壽保險滿兩年後繳不出來,可選擇展期或減額。
而繳滿一年後繳不出來,可保單質借;若價值準備金及本息打平後,經保險人通知停效,而在未通知前即保險事故發生,則在保險給付中扣除質借本息後為保險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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