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藥事專業服務包括產品及服務,適用消費者保護法
(B)企業經營者違反藥品未明顯警告標示具有危害消費者之副作用,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應負連帶賠償 責任
(C)媒體經營者明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而刊登,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賠償 責任
(D)無處方箋販售處方藥,致使消費者產生危險,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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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25), B(57), C(139), D(4624), E(0) #1837923

詳解 (共 7 筆)

#2955170
消費者保護法  【民國 104 年 06...
(共 42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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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9410

衛生福利部食藥署 - 企劃及科技管理組
辦理 食品藥物化粧品消費者保護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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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5859
考消費者保護法是跟拎北開玩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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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1132

藥師現在改考消保官ㄌ嗎,明年是考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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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0649

消費者保護法--第 60 條

企業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生產商品或提供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之虞者,影響社會大眾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為情節重大,中央主管機關或行政院得立即命令其停止營業,並儘速協請消費者保護團體以其名義,提起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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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8731

消費者保護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A)第 2 條[第 一 章 總則]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二、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    營業者。

(B)第 7 條[第 二 章 消費者權益第 一 節 健康與安全保障]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C)第 23 條[第 二 章 消費者權益第 四 節 消費資訊之規範]

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拋棄。

(D)第 60 條[第 六 章 罰則]

企業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生產商品或提供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之虞者,影響社會大眾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為情節重大,中央主管機關或行政院得立即命令其停止營業,並儘速協請消費者保護團體以其名義,提起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 

(D)無處方箋販售處方藥,致使消費者產生危險,適用消費者保護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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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7221

這題考的是《消費者保護法》(消保法)在藥事服務上的應用,這是一個非常經典的「跨法規」觀念題!

根據圖片 image_c84fa9.jpg,錯誤的敘述(也就是本題的正確答案)確實是 (D)

我們來拆解為什麼 (D) 是錯的,以及其他選項為什麼是對的:

❌ 為什麼 (D) 是錯誤敘述?(本題正解)

  • 陷阱邏輯: 很多人會誤以為「藥局違法在先(無處方箋賣處方藥),這筆交易就不算合法的買賣,所以不能用消保法」。這是完全錯誤的觀念!

  • 法規真相: 《消費者保護法》保護的是「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之間的消費關係」。藥局賣藥給民眾,這就是標準的消費行為。藥局「無處方箋販售處方藥」確實違反了《藥事法》(會被衛生局開罰),但這項行政違規行為,絕對不會剝奪消費者在民事上受《消保法》保護的權利

  • 結論: 如果藥局違法亂賣藥導致消費者吃出問題,消費者當然可以(且非常適用)依據《消保法》向藥局要求賠償。因此選項說「不適用」是錯的。

✅ 為什麼 (A)、(B)、(C) 都是正確敘述?

這三個選項完全貼合《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

  • (A) 藥事專業服務適用消保法:

    雖然臺灣法律對「醫師看診開刀(醫療行為)」是否適用消保法的無過失責任有很大爭議(目前《醫療法》第 82 條排除了醫療行為的消保法無過失責任),但「藥局賣藥與提供藥事服務」通常被視為提供商品與服務的企業經營者,是明確適用《消保法》的。

  • (B) 未明顯警告副作用要連帶賠償:

    依據《消保法》第 7 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如果有危害生命、身體、健康之虞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藥品一定有副作用風險,如果藥廠或藥局沒有標示清楚導致消費者受害,就必須負擔賠償責任。

  • (C) 媒體明知廣告不實要連帶賠償:

    這直接對應《消保法》第 23 條。如果電視台或雜誌社「明知道」這個藥物廣告是假的、誇大不實的,為了賺廣告費還是把它播出去,那被騙去買藥吃出問題的消費者,就可以要求這家媒體跟藥廠一起「連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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