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告訴乃論罪之敘述,何者正確?
(A)告訴期間為三個月。
(B)告訴期間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算。
(C)告訴期間係自犯罪之時起算。
(D)告訴應得被害人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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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104), C(31), D(29), E(0) #3865024

詳解 (共 1 筆)

#7385811
(A) 錯誤:法定告訴期間應為六個月,而非三個月。

(B) 正確:根據 《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第 1 項 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C) 錯誤:告訴期間是自「知悉犯人」時起算,而非單純自「犯罪之時」起算。若被害人當下不知犯人是誰,則起算點會延後至知悉時。
(D) 錯誤:法律賦予特定人「獨立告訴權」,例如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可以不顧被害人之意思,獨立提起告訴。只有在被害人死亡後由家屬代為告訴時,才不得違背被害人明示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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