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在美國,當一位丈夫的保單指定應向「被保險人之子女」給付時,會被認定為
(A) 包含前妻的子女
(B) 包含現任妻子與前夫所生的子女
(C) 包含未認領之非婚生子女
(D) 以上皆包含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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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 B(10), C(0), D(11), E(0) #1805807
統計: A(56), B(10), C(0), D(11), E(0) #1805807
詳解 (共 1 筆)
#7418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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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包含前妻的子女(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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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前妻所生的子女,在法律與血緣上依然是「被保險人(丈夫)的親生子女」。因此,不論保戶經歷幾段婚姻,只要他指定的是「被保險人之子女」,他與前妻、現任妻子甚至任何人所生的所有親生(及合法收養)子女,都屬於這個類別的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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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包含現任妻子與前夫所生的子女(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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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現任妻子與前夫所生的子女,對被保險人(丈夫)而言屬於「繼子女(Stepchildren)」。在美國保險法與多數保單條款的預設定義中,除非被保險人辦理了「合法收養(Legal Adoption)」,否則繼子女並不包含在「被保險人之子女」的範疇內。如果想要讓繼子女領取,必須在保單上明確寫出姓名,或加註包含繼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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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包含未認領之非婚生子女(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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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非婚生子女(婚外生子女)如果已經過法律「認領」或確定法定親子關係,通常會被包含進去。但題目特別強調是「未認領(Unacknowledged)」,在法律上尚未建立明確的親子關係,因此在保單理賠的常規認定中,是不會直接被認定為該階層受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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