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根據《氣候變遷綱要公約》從 1995 年至 2023 年為止,每年都會召開聯合國氣候變遷大會,請問公約對個別締約國的約束力為何?
(A)規定具體需承擔的義務
(B)規定實施機制
(C)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D)可規定在後續從屬的議定書中設定規範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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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5), B(24), C(51), D(700), E(0) #3974663

詳解 (共 1 筆)

#7511674

《氣候變遷綱要公約》其實就是一個概念性的框架,本身沒有約束力存在,所以需要倚靠每年舉行的締約方大會(COP)來規劃並落實具體的行動。

以COP 3 簽訂的「京都議定書」為例

(A) 規定具體需承擔的義務:有提出附件一國家具體應該承擔的減排義務,如:在第一承諾期(2008年至2012年)內,必須將六種溫室氣體的總排放量,平均降至比 1990 年水準低 5.2%,同時每個國家都有設定具體的減排比例。

(B) 規定實施機制:設定三項彈性機制,排放交易 (Emissions Trading, ET)、清潔發展機制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共同減量 (Joint Implementation, JI)。

(C) 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如果在承諾期結束時,某個已開發國家沒有達成規定的減排目標,就會面臨罰則:它必須在下一個承諾期補足缺口,而且還要額外加上 30% 的懲罰性額度(罰息),同時會被暫停參與「排放交易」賣碳權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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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8485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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