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界址點號之編定原則,下列何者錯誤?
(A)界址點編號以阿拉伯數字編之。
(B)每地段由1號開始,中間不空號,連續編號;
(C)如界址點漏編點號者,以已編號碼之次一號碼補編之。若一地段畫分為若干單元進行編號時,後單元之起始號碼,應銜接前單元之終止號碼。
(D)每一單元之點號,應自左而右,從上而下依''Z“形順序編列之,不得重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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