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24 條第二項之規定,案件不受理不包括以下哪種
情形?
(A) 非屬金融消費爭議
(B) 未先向金融服務業申訴
(C) 目前仍於訴訟繫屬中之案件
(D) 當事人不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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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9), C(227), D(8), E(0) #1795329
統計: A(7), B(9), C(227), D(8), E(0) #1795329
詳解 (共 1 筆)
#7474618
不受理的情形
- 申請不合程式。(金融消費者申請評議,應填具申請書,載明當事人名稱及基本資料、請求標的、事實、理由及申訴未獲妥適處理之情形,並檢具相關文件或資料。若金融消費者未具上述資料,評議中心應決定不受理,並以書面通知金融消費者及金融服務業。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評議中心應通知金融消費者合理期限內補正。)
- 非屬金融消費爭議。
- 未先向金融服務業申訴。
- 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後,金融服務業處理申訴中尚未逾30日。
- 申請已逾法定期限。
- 當事人不適格。
- 曾依本法申請評議而不成立。
- 申請評議事件已經法院判決確定,或已成立調處、評議、和解、調解 或仲裁。
-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情形。(相關規定請參閱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 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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