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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A專利認證◆專利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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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108 智慧財產人員能力認證專利類試題_共同科目:專利法規#123562
> 試題詳解
24. 專利權人對進口之物有侵害其專利權之虞者,得申請海關先予查扣。被查扣人得提供 相當於海關核估該進口物完稅價格之幾倍保證金或相當之擔保,請求海關廢止查扣, 並依有關進口貨物通關規定辦理?
(A)二倍。
(B)三倍。
(C)四倍。
(D)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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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MoAI - 您的AI助手
B1 · 2025/10/06
#6849282
題目解析 本題涉及專利權與海關查扣規定,...
(共 73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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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試題
25. 下列有關發明專利年費之敘述,何者有誤? (A)發明專利年費自公告之日起算,第一年年費,應於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繳納。 (B)發明專利第二年以後之專利年費,未於應繳納專利年費之期間內繳費者,得於 期滿後六個月內補繳之。 (C)發明專利第二年以後之專利年費,於期滿後六個月內補繳者,除原應繳納之專 利年費外,應以比率方式按月加繳專利年費。 (D)發明專利年費,得一次繳納數年;遇有年費調整時,應依專利專責機關通知補 繳其差額。
#3341464
26. 下列有關強制授權之敘述,何者有誤? (A)專利權人有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情事,經法院判決或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 確定,而有強制授權之必要者,專利專責機關得依申請強制授權。 (B)強制授權之實施應以供應國內市場需要為主者,專利專責機關應於核准強制授 權之審定書內載明被授權人應以適當方式揭露強制授權之實施情況與製造產品 數量及產品流向。 (C)申請專利權之強制授權者,應備具申請書,載明申請理由,並檢附詳細之實施計 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D)就半導體技術專利申請強制授權者,得以增進公益之非營利實施為申請事由。
#3341465
27. 申請人為有關專利之申請及其他程序,倘因天災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法定期 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多久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回復原狀? 但遲誤法定期間已逾多久者,不得申請回復原狀? (A)15 日;6 個月。 (B)30 日;1 年。 (C)2 個月;1 年。 (D)2 個月;2 年。
#3341466
28. 下列關於設計專利權之舉發,何者有誤? (A)任何人均得以設計專利不具專利要件為由提起舉發。 (B)僅限利害關係人得以設計專利權人為非設計專利申請權人為提起舉發事由。 (C)設計專利權當然消滅後,任何人皆不得提起舉發。 (D)舉發聲明,提起後不得變更或追加,但得減縮。
#3341467
29.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比對之事項,不包含下列何者? (A)是否於申請前已見於刊物。 (B)是否有擬制喪失新穎性。 (C)是否有違反先申請原則。 (D)是否有不符合新型定義。
#3341468
30. 下列何者可作為專利法所規定之發明人? (A)某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國立某某大學。 (C)丙工程師。 (D)以上皆是。
#3341469
1. 下列何者不符合設計專利說明書及圖式之揭露規定? (A)設計為物品之組件,應載明為何物品之何組件,例如用於烤肉架上之防 風罩,設計名稱應記載為「烤肉架之防風罩」 (B)設計名稱及圖式已明確揭露申請專利之設計為「汽車」,故物品用途欄完 全省略有關汽車之用途說明 (C)申請專利之設計為小方巾之平面設計,圖式僅以前、後二視圖呈現(但 未揭露立體圖) (D)圖式中另繪製有其他非申請標的之物品或使用環境之關係的輔助圖,該 圖名記載為「使用狀態圖」。
#3341470
2. 有關「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之例外」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申請人有出於本意或非出於本意所致公開之事實,並於該公開事實發生 後 15 個月內申請發明專利,則該發明適用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例外之 優惠 (B)於優惠期間內,申請人因申請專利而在我國或外國依法於專利公報上所 為之公開,不適用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例外的優惠 (C)例外不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之公開事實,其行為主體包含申請權之被繼 承人、讓與人,或申請權人之受雇人或受聘人,但不包含違反保密義務 或以非法手段脅迫、詐欺、竊取發明之人 (D)優惠期應自公開事實發生日之次日起算,若僅能認定公開事實發生之年、 季、年月、雙週或週時,則以該年之末日、該季之末日、該年月之末日、 該雙週之第二週的末日或該週之末日予以推定。
#3341471
3. 下列何者非屬「法定不予設計專利之項目」? (A)純功能性之物品造形 (B)物品無法分割之部分 (C)純藝術創作 (D)積體電路電路布局及電子電路布局。
#3341472
4. 下列有關舉發案之規定何者正確? (A)經智財法院判決課予專利專責機關應為舉發成立之處分確定者,專利專 責機關重為審查時,得僅載明事實,逕依判決主文審定,無須再進行發 交專利權人答辯之程序,且不受理其更正申請 (B)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33 條規定所提出之新證據,經審理認無理由 者,該新證據無一事不再理之適用 (C)舉發案件於訴願救濟階段,仍得適用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33 條之規 定就同一撤銷事由提出新證據,俾利紛爭一次解決 (D)經智財法院判決撤銷重為審查之舉發案件,原則上專利專責機關無需通 知舉發人就行政訴訟階段中始提出之新理由或新證據重新補充理由。
#3341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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