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有關從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人員其兼任之限制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全權委託專責部門之主管及業務人員,均不得辦理專責部門以外之業務

(B)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得兼任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投資或交易決策人員

(C)非登錄全權委託專責部門主管或業務人員,得兼辦全權委託專責部門之業務

(D)全權委託專責部門中從事研究分析之業務人員,不得與從事投資決策之業務人員相互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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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 B(161), C(17), D(72), E(0) #3770812

詳解 (共 2 筆)

#7286429

公募基金:不得兼任

私募基金:得兼任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7條第2項

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不得兼任公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投資或交易決策人員;
但得兼任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投資或交易決策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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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5484
  • (A) 錯誤: 法規雖然規定原則上採「專責人員專任」制度,但有例外許可。例如:全權委託業務人員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可以兼任公募或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投資或交易決策人員,並非「均不得」辦理以外業務。

  • (B) 正確: 根據現行法規(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相關全委辦法及管理規則),為了資源整合彈性,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在符合利益衝突防範的前提下,允許兼任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投資或交易決策人員(但通常不得兼任公募基金經理人,以防利益衝突,而私募的限制較寬)。

  • (C) 錯誤: 全權委託屬於高度專業且涉及客戶資產安全的專責業務,非經登記登錄為該專責部門的主管或業務人員,絕對不得兼辦全權委託專責部門的業務(即「未登錄不得執業」原則)。

  • (D) 錯誤: 在全權委託專責部門內部,研究分析人員與投資決策人員(經理人)通常是可以相互兼任或由經理人兼任研究工作的,法規主要禁止的是「投資決策(經理人)」與「交易執行(下單交易員)」的相互兼任(即權責必須劃分,避免球員兼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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