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乙二人共有一筆土地,甲之應有部分占三分之一,甲得如何就共有物為使用收益?(A)就該土地之三分之一(B)就該土地之全部(C)經甲乙雙方協議特定部分土地(D)不能使用收益
民法第818條規定:「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