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6.依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規定,排班計程 車駕駛人分別取得不同機場排班登記證者,應於取 得第二張機場排班登記證後(A)7日內(B)15日內(C)30日內 ,主動繳回一張機場排班登記證予原發 證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