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關於警察裁量權行使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警察行使裁量權,行政法院僅得為適當性審查
(B)警察裁量逾越授權之範圍者,構成裁量瑕疵之違法
(C)法律所規定之構成要件是否成立,並非裁量權行使範圍
(D)警察機關得訂定一般性之裁量基準
統計: A(1310), B(170), C(445), D(166), E(0) #3461244
詳解 (共 5 筆)
• 行政法院對裁量行為的審查,不得進行「適當性審查」(即不取代行政機關之政策判斷),但得進行「合法性審查」。
• 法院可審查是否有裁量逾越、裁量濫用、裁量怠惰、裁量錯誤等瑕疵(即是否違法),而非直接評價裁量內容之「適不適當」。
• 換言之,法院審查合法性而非適當性。
答案是 A。✅
題目重點
本題在考 「裁量審查」 跟 「法律要件判斷」 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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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 A 錯?
A 說:
警察行使裁量權,行政法院僅得為適當性審查
這句錯在 「適當性審查」。
行政法院對裁量處分,原則上不是去代替機關判斷「哪個比較好」,而是審查該裁量是否有:
• 逾越權限
• 濫用權力
司法院釋字第691號協同意見書明白指出,行政機關依裁量權所為行政處分,以其作為或不作為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者為限,行政法院始得予撤銷;並引述最高行政法院見解,說明法院係就是否逾越權限、濫用權力進行司法審查,而不是單純做「適當性」取代判斷。 
白話講
法院不是說:
• 「我覺得警察這樣裁量不夠漂亮」
• 「我覺得另一種作法比較好」
而是看:
• 你有沒有 超過法律授權範圍
• 你有沒有 偏離法律目的
• 你有沒有違反 比例原則、平等原則
所以 A 的「僅得為適當性審查」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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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選項為何對?
B 正確
警察裁量逾越授權之範圍者,構成裁量瑕疵之違法
這是標準概念。
釋字第691號引述最高行政法院見解指出,裁量結果逾越法定裁量範圍者,為逾越權限;裁量過程不符合法律授權目的者,為濫用權力。這兩者都屬裁量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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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正確
法律所規定之構成要件是否成立,並非裁量權行使範圍
這句在行政法上也很重要。
因為「法律構成要件是否該當」是 法律適用問題,不是機關愛怎麼挑就怎麼挑的裁量空間。裁量通常是發生在 法律要件已該當之後,法律賦予機關在多種合法方案中選擇時,才叫裁量。
換言之:
• 先判斷有沒有符合要件 → 法律判斷
• 符合後要不要處分、處分多重 → 可能進入裁量
所以 C 是對的。釋字第691號也將裁量審查定位在「法律授權目的與範圍內」的行使,而不是讓機關對構成要件本身任意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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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正確
警察機關得訂定一般性之裁量基準
這也是正確的。
行政機關為了讓裁量行使一致、符合平等原則,實務上本來就可以訂定一般性裁量基準或行政規則,作為內部統一運作標準。釋字第691號引述最高行政法院見解,也特別提到裁量權行使應顧及 法律適用一致性 與 平等對待原則。 
白話講
不然同樣是社維法、同樣情節,
甲所被警察罰 3,000,乙卻只被罰 300,
這就會出現恣意問題。
所以訂一般性裁量基準,本質上是為了避免裁量漂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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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的作答心法
你可以直接記這組對照:
裁量審查不是看「好不好」,而是看「合不合法」
• 不是適當性審查
• 是 合法性控制
• 有無逾越權限
• 有無濫用權力
• 有無違反比例、平等、授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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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記版口訣
「要件是法律判斷,效果才可能裁量;法院審裁量,審違法,不審喜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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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答案
A 錯誤
用**「法官、警察、大老闆」**的日常生活例子來講,你一定能聽懂!
想像一下這個場景:
1. 為什麼 (A) 是錯的?(法院到底管什麼?)
小明決定開罰 800 元。被罰的人不爽,告上法院找法官。
法官的態度會是:「法律說 500 到 1000 都可以,你罰 800 元在範圍內啊!至於為什麼不罰 500 或是 600?那是你警察的專業判斷,妥不妥當、適不適當不甘我的事,只要合法就好!」
結論: 行政法院(法官)「不可以」去審查這個決定「適不適當」。法官不是警察的老闆,不能干預警察在合法範圍內的自由選擇。所以選項 (A) 說法院可以做適當性審查,是完全講反了!
2. 為什麼 (B) 是對的?(什麼叫「裁量逾越」?)
如果小明今天心情很差,直接開了一張 2000 元 的罰單。
這叫做「裁量逾越」: 超過了法律給他的範圍(最高只能 1000)。
法官這時就會出手:「你超過法律給你的範圍了,這叫做違法!」
結論: 超過範圍就是違法,所以 (B) 的說法完全正確。
3. 為什麼 (C) 是對的?(什麼叫「構成要件」?)
小明在路上看到一個人**「有戴安全帽」**,但他看對方不順眼,還是開了一張沒戴安全帽的罰單,並說:「這是我的警察裁量權!」
法官會翻白眼說:「人家明明就有戴!『有沒有戴安全帽』是事實認定(構成要件),事實不符合,你根本連開罰的資格都沒有,少在那邊跟我扯什麼這是你的裁量權!」
結論: 要先確定「事實成立」,後面才有選擇罰多少的「裁量權」。所以構成要件快不客觀、成不成立,根本不是裁量權管得到的範圍。 (C) 的說法是對的。
4. 為什麼 (D) 是對的?(什麼叫「裁量基準」?)
因為 500 到 1000 元範圍很大,如果台北的警察都罰 500,高雄的警察都罰 1000,人民一定會抗議。
所以**警政署(警察機關)可以自己訂一個小手冊(裁量基準):「第一次違規罰 500,第二次罰 800,態度很壞的大魔王罰 1000。」**讓全台灣的警察當作參考標準。
結論: 警察機關本來就可以訂這種標準,所以 (D) 是對的。
? 最不燒腦的考試記憶法
法官(行政法院): 職位很大但管很窄,只管「有沒有違法」,不管警察做事「妥不妥當」。
題目只要看到「行政法院得為適當性審查」,不用懷疑,直接選它,絕對是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