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何種設施之管理有欠缺致人民受有損害時,國家不負賠償責任?
(A)臺北捷運站內供旅客利用之手扶電梯故障
(B)公有市場屋頂老舊坍塌
(C)市立大學開放校園,供民眾休閒使用
(D)私人所有而由政府機關管理開放一般人參觀之古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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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78), B(72), C(454), D(243), E(0) #3460104
統計: A(1978), B(72), C(454), D(243), E(0) #3460104
詳解 (共 5 筆)
#6485319
下列何種設施之管理有欠缺致人民受有損害時,國家不負賠償責任?
(A) 臺北捷運站內供旅客利用之手扶電梯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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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捷運公司雖然為公營事業,但其營運公共運輸服務的行為,在法律上被定性為「私經濟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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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購買車票搭乘捷運,與捷運公司之間成立的是《民法》上的「運送契約」。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由《民法》等私法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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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扶梯是捷運公司為了履行運送契約、提供安全便利服務所設置的附屬設施。若手扶梯因管理不善(欠缺)導致旅客受傷,這屬於捷運公司未能善盡契約中的「附隨義務」(保護旅客安全的義務),構成不完全給付或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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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受害旅客應循《民法》的規定,向「臺北捷運公司」這個法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而不是依據《國家賠償法》向國家(或臺北市政府)請求賠償。國家在此情況下,不負《國家賠償法》上的賠償責任。ㅤㅤ
(B) 公有市場屋頂老舊坍塌✔️
- 公有市場為地方政府所設置並管理之公共設施。
- 若因屋頂老舊未維修導致坍塌而傷人,即屬於「設施管理有欠缺」。
- 國家應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承擔賠償責任。ㅤㅤ
(C) 市立大學開放校園,供民眾休閒使用✔️
- 市立大學雖具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權,但其仍為 地方政府設立之學校 ,屬於公法人。
- 校園設施如開放供公眾使用,即視為「公共設施」。
- 若因設施瑕疵致人受損,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國家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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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私人所有而由政府機關管理開放一般人參觀之古蹟✔️
- 即使土地或建築物為私人所有,但若經政府機關接管並開放給公眾使用,亦視為「公共設施」。
- 政府既已介入管理,即應對其安全性負責。
- 故若因管理疏失致人損害,國家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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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1645
下列何種設施之管理有欠缺致人民受有損害時,國家不負賠償責任?
(A) 臺北捷運站內供旅客利用之手扶電梯故障
=> 私經濟行政,應依民法賠償
(B) 公有市場屋頂老舊坍塌
=>公權力管理,公物,應依國賠法賠償
(C) 市立大學開放校園,供民眾休閒使用
=>公權力管理,公物,應依國賠法賠償
(D) 私人所有而由政府機關管理開放一般人參觀之古蹟
=>公權力管理,私有物,仍應依照國賠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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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5247
補充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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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下列何者並非私經濟行政之態樣?
(A) 市立醫院提供醫療服務 (私經濟行政)
(B) 捷運公司提供市民運送服務(私經濟行政)
(C) 行政機關向人民租賃房屋作為辦公處所(私經濟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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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國稅局輔導業者開立統一發票(公權力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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